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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与注销--法律条文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法责令关闭。


   一、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五)项规定注销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公司申请注销登记


   四、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销登记被核准后三十日内发布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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