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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税政法务--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从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后,我国政府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税制改革指导原则,逐步稳妥地对现有税种及相关税收体制实施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已取得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符合我国经济现状及经济发展需求,适应经济全球一体化格局的新的税收体制。在出口退税方面,已初步完成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了出口退税适用商品的范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额标准上调至2000元,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并开始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结束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立两套税制制度,实现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在消费税方面,推行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增值税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变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为消费性增值税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相应调整营业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政府还将继续完善和调整现行的税收体制,例如,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和完善资源税,在条件和机会成熟的情况下实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税合并,采取有效的税收制度提高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的比重,适时推行物业税和遗产税等新型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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