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法务--一般规定 |
时间:2015-03-06 来源:管理员 |
从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新一轮税收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后,我国政府以“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税制改革指导原则,逐步稳妥地对现有税种及相关税收体制实施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已取得卓有成效的改革成果,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符合我国经济现状及经济发展需求,适应经济全球一体化格局的新的税收体制。在出口退税方面,已初步完成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降低了出口退税率,调整了出口退税适用商品的范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额标准上调至2000元,调整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并开始实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结束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立两套税制制度,实现内资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在消费税方面,推行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政策,同时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在增值税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变生产型增值税制度为消费性增值税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并相应调整营业税和消费税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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