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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一般规定
时间:2015-03-05  来源:管理员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


   知识产权包含领域如下:
    1、传统领域(线下):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2、互联网领域的地址资源(线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
      
   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专有性
   也称垄断或独占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如专利、注册商标)享有实施、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别人要享有这种权利,必须经知识产权所有人同意。


   地域性
   是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它表示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那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专有性,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具有专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护。


   时间性
   是指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时间的限制。超过规定的时间,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知识产权调整的是因确认、保护和行使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知识产权法的任务就是从法律上确认智力成果归生产者或合法受让人所有,用法律手段来保障权利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对智力成果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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