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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问题
时间:2015-02-26  来源:管理员
   2007年7月8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两高”《意见》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我们认为,此类行为在实质上都是权钱交易,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现了这方面的一些案件,并以受贿罪追究了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这次我国最高司法机关首次就挂名领取“薪酬”问题的法律适用明确意见,是有必要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并且国家工作人员对此也是明知的,今后均应以受贿处理,受贿数额为特定关系人实际领取的薪酬数额。如果特定关系人实际从事了工作并领取正常的报酬,不能以受贿罪处理。对于特定关系人虽然实际从事了工作,但获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如何定性问题,《意见》没有明确,主要是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认定薪酬是否明显不成比例难度较大。因此,对此类行为不是一律不能以受贿罪处理,关键在于能否以事实和证据证明特定关系人获取的薪酬是明显高于其应得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对此又是明知的,能够证明的就可以追究,不能证明的就要慎重。因而主要不是定性问题,而是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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