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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与钟孝源、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15-02-06  来源:管理员

(一)案情摘要
  1992年11月25日0300时左右,由珠海市政府打击走私办公室(以下简称珠海打私办)征用参加海上缉私的钟孝源所有的“汕尾12138”渔船被撞沉没,船上21人全部落水。肇事船舶没有对落水人员进行救助,继续向东航行。落水人员中15人被救起,其余5人死亡,1人宣告死亡。为此,钟孝源、珠海打私办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巴拿马易发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易发公司)所有的“易发”轮为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并请求判令其赔偿全部损失。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易发”轮与“汕尾12138”船发生碰撞,导致“汕尾12138”船沉没,应对碰撞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易发公司赔偿钟孝源人民币2390400元、港币20000元及两款项利息;易发公司赔偿珠海打私办人民币226420元、港币34276元及两款项利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易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易发公司和香港威林航业有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钟孝源、珠海打私办主张“易发”轮是撞沉“汕尾12138”船的肇事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由于“易发”轮船首没有碰撞痕迹和损伤,“易发”轮左舷提取的附着油漆与“汕尾12138”船的油漆不完全相同,“易发”轮经过出事海域时没有大幅度向左转向和减速,钟孝源、珠海打私办主张的碰撞位置与沉船及落水人员被救起位置的相对态势不符合当时当地的潮流,在碰撞事故发生时还有一艘从香港出来的集装箱船经过出事海域向东航行等客观事实的存在,认定“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8日判决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驳回钟孝源、珠海打私办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第一起船舶碰撞纠纷案件。在海事审判中,缺乏认定碰撞事实的直接证据是审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本案中所有指向“易发”轮是肇事船的证据均为间接证据,对此本案再审判决依照证据运用的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结合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所有证据综合判断,确立了间接证据只有相互印证并构成完整证据链时,才能认定碰撞事实存在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对于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船舶碰撞事实的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本案的再审庭审过程也极具亮点。为保证专家鉴定的客观性,技术鉴定报告由专家当庭宣读,当事人当庭予以质证。这一质证程序的运用对本案最终得到公正判决起到了积极的决定性作用。此外,本案再审时对经台湾地区法院确认的证据文件予以采信,在当时对于解决大陆与台湾地区法院之间证据采纳问题具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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