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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示范法院”
时间:2015-02-06  来源:管理员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等383个法院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示范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积极作用,规范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录入、公布等相关工作,不断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83个法院为“有效实施失信被执行人示范法院”,主要目的在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社会诚信、惩戒失信的精神要求,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积极作用。所公布的383个法院,是以在每个中级法院辖区内选择一个示范法院为原则,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示范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贯彻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院重点工作来抓,执行局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相关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要做到纳入准确、完整、及时,对录入的信息负责,坚决克服录入的随意性;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要及时在名单库中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屏蔽,并以此作为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关键节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宣传;要积极与其他领域和行业开展合作,不断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示范法院建设与当前正在开展的“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紧密结合,加强对辖区内示范法院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及时总结示范法院建设取得的经验成果并加以推广,以此带动全省(市、区)实施、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整体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不定期实地检查、抽查示范法院实施失信名单制度情况以及执行案件情况等,加强对示范法院工作的监督指导。

附:示范法院名单

北京市(3个)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2个)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11个)

 新乐市人民法院、沙河市人民法院、沽源县人民法院、昌黎县人民法院、安平县人民法院、广平县人民法院、乐亭县人民法院、青县人民法院、涞水县人民法院、永清县人民法院、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山西省(12个)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朔州市城区人民法院、宁武县人民法院、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孝义市人民法院、祁县人民法院、乡宁县人民法院、平陆县人民法院、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12个)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包头市昆都伦区人民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莫力达瓦旗人民法院、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开鲁县人民法院、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辽宁省(15个)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西丰县人民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吉林省(11个)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长白县人民法院、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敦化市人民法院、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九台市人民法院、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梨树县人民法院、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黑龙江省(16个)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铁峰区人民法院、宁安县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安达市人民法院、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人民法院、集贤县人民法院、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兴隆林区人民法院、红兴隆农垦法院 

上海市(2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13个)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新沂市人民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宝应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11个) 

桐庐县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江山市人民法院、龙泉市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17个)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濉溪县人民法院、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宿松县人民法院、休宁县人民法院、界首市人民法院、萧县人民法院、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利辛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9个)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尤溪县人民法院、建阳市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12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乐平市人民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余江县人民法院、石城县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广丰县人民法院、新干县人民法院、金溪县人民法院、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山东省(19个)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广饶县人民法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衮州市人民法院、新泰市人民法院、荣成市人民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郯城县人民法院、齐河县人民法院、临清县人民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河南省(18个)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杞县人民法院、伊川县人民法院、舞钢市人民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沁阳市人民法院、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浚县人民法院、清丰县人民法院、灵宝市人民法院、长葛市人民法院、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野县人民法院、睢县人民法院、淮滨县人民法院、平舆县人民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济源市人民法院

湖北省(14个)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大冶市人民法院、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安陆市人民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随县人民法院、天门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14个)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湘潭县人民法院、祁东县人民法院、新邵县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澧县人民法院、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宜章县人民法院、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洪江市人民法院、保靖县人民法院 

广东省(23个)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丰顺县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紫金县人民法院、阳春市人民法院、佛冈县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15个)

 隆安县人民法院、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平乐县人民法院、岑溪市人民法院、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上思县人民法院、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桂平市人民法院、北流市人民法院、平果县人民法院、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扶绥县人民法院、武宣县人民法院、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海南省(4个) 

屯昌县人民法院、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四川省(22个)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汉源县人民法院、武胜县人民法院、威远县人民法院、射洪县人民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合江县人民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宜宾县人民法院、万源县人民法院、绵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仁寿县人民法院、松潘县人民法院、越西县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重庆市(5个)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奉节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贵州省(9个)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正安县人民法院、镇宁县人民法院、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织金县人民法院、福泉市人民法院、黄平县人民法院、册亨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16个)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鲁甸县人民法院、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腾冲县人民法院、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牟定县人民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芒市人民法院、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泸水县人民法院、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文山市人民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8个)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日喀则市人民法院、乃东县人民法院、林芝县人民法院、昌都县人民法院、那曲县人民法院、噶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11个)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彬县人民法院、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华县人民法院、西乡县人民法院、旬阳县人民法院、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黄陵县人民法院、神木县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甘肃省(16个)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高台县人民法院、永昌县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岷县人民法院、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临夏市人民法院、临潭县人民法院、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林区中级法院、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青海省(9个)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互助县人民法院、共和县人民法院、祁连县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尖扎县人民法院、玛沁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5个)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心县人民法院、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中宁县人民法院、彭阳县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6个) 

伊宁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沙湾县人民法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博湖县人民法院、新和县人民法院、阿合奇县人民法院、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田市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五家渠市人民法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北屯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第十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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