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 ||||||||||||||||||||||||||||||||||||||||||||||||
时间:2015-02-06 来源:管理员 | ||||||||||||||||||||||||||||||||||||||||||||||||
法释〔2015〕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 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639次会议通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单独发布的有关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1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或参照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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