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书
(2014)朝刑初字第124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女士,女,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 京市,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甲 25号5单元14号;因涉 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曰被 羁押,当曰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曰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 2014 ) 942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尚女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 撤诉(2014) 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被告人尚女士的行为不构成 故意伤害罪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曰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杜宗杰
人民陪审员 李欣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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