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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时间:2015-06-17  来源:管理员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而且其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投资方对出资的资产必须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
  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商标权、专利权。
  商标权经评估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专利权是否具有价值,是否能够作为出资,是否能够保存稳定的价值,可以由合伙人约定。其价值如何,也可以由合伙人约定评估。
  (2)商誉。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誉在法律上难以作为出资,但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商誉也可以以无形资产的方式出资。
  (3)土地使用权出资问题鉴于我国二元的土地管理制度,缺乏土地的市场化,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常常作价过高,以及在企业合并或者分立时存在种种问题。土地使用权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土地使用权难以明确的界定为一种物权,而且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土地使用权出资所造成的另外一个问题是由于土地价值过高,导致了其在合伙企业成立后所占有的比例过高。然而,土地使用权作价过高,造成的主要弊端在于资本金过高,而流动资本不足。因此,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比例应该有一定的限制。
  (4)债权出资的问题债权是否允许作为出资,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但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权人仅仅负有通知义务,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从以上规定来看,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合伙企业确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分支机构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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