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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
合伙企业的诉讼代表人
时间:2015-06-17  来源:管理员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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