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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时间:2015-06-05  来源:管理员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在本国领域内适用,律师制度作为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只能适用于本国领域内,任何国家的律师都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外国法院代理诉讼。
  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该项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把握:
  1、随着国际交流的深入开展,涉外案件不断增多,目前许多国家依法已在我国各地开办了师事务所,从事向来华企业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和为外国公民在华进行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等业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中,禁止外国律师从事诉讼业务,但是,外籍当事人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如果外籍当事人既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出庭诉讼,又委托其本国律师或外国律师作为中国律师的助手,协助中国律师进行诉讼,应当予以准许。
  3、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本馆官员受本国公民委托,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对于外国籍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被起诉的,为保护外国籍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其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这项规定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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