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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
时间:2015-06-01  来源:管理员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其退出土地是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房屋内或者土地上的财物制搬出,而将腾空的房屋或者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的执行措施,可以适用于拆迁、买卖、租赁房屋的案件的执行,强制被执行人退出土地,主要适用于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件的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涉及到被执行人的民事权益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该项执行措施时,应当持慎重的态度。同时具体实施该项措施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法定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被执行人自觉地履行义务。经宣传教育,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同时,在公告中也要写明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告应当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的附近。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结束。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即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强制迁出房屋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执行人员应当将执行的全过程如实地记入笔录,执行笔录由在场人,即执行人、有关组织的代表、当事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5、强制搬迁后腾出的土地或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结束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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