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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异产毗连房屋的损害赔偿
时间:2015-06-01  来源:管理员

 

异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不为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的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未经得所有人一致同意,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给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相应的后果负责赔偿。2?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不但要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必须是经过其他所有人书面同意,口头同意的,仍不能擅自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3?异产毗连房屋的自然损坏,应及时修缮,不得拖延或拒绝;否则,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4?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责任人负责。若其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如造成损失,责任方应负责赔偿。
  
【相关依据】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的异产毗连房屋。
  本规定所称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

  第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定书面协议。

  第八条 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异产毗连房屋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修缮。

  第十二条 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行为的,应当及时排除危险;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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