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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
时间:2015-05-29  来源:管理员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人股票上市或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所应当与发行人订立上市协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市公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并将上市公告置备于发行人所在地、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场所,供公众查阅,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5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起止日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况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发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股价格的信息,应当暂停交易1天。在此期间,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证券交易所应当立即公告,并在3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停止交易。其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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