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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设立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如果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海事法院将裁定准予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准予设立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3日内在海事法院设立基金。申请人逾期未设立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基金的设立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设立的形式。基金可用现金提供,也可用海事法院认可的其他担保提供。这里所指的担保限于我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出具的担保。
  (2)基金的数额。以现金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数额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以担保方式设立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3)基金设立之日。以现金设立基金的,基金到达海事法院指定账户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以担保设立基金的,海事法院接受担保之日为基金设立之日。
  要注意的是,基金设立之后,任何人不得就该项索赔对设立或以其名义设立基金的人的任何其他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的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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