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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限制基金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被初步认为对重大海损事故负有责任并申请责任限制的人,向有权受理责任限制索赔诉讼的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设立的一项基金。《海商法》对基金的设立与数额均做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产生对基金数额大小的争议问题(如吨位大小、利率高低),对此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确认或提交仲裁。当然,如果因索赔一方虚假的证据或者不当匡算造成索赔金额过大而引起责任基金设立人经济损害的,不合理请求人应当赔偿基金设立人的损失。
  《海商法》做出了基金设立后禁止财产扣押的法律规定(详见《海商法》第214条)。应当说明的是,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并不构成其对责任的承认,法院允许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也并不意味着已最终确认责任人对相关的海上事故负有相应的责任。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是责任人对海事请求不负有责任或责任限制超过了责任人应负的责任,则应把基金的余下部分退还给责任人。
  “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指基于同一个特定场合所发生的事故,依照《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海事赔偿请求的任何限制性债权人。
  责任限制基金分两部分:人身基金和财产基金。当人身基金不足以清偿所有人身伤亡的索赔时,不足部分可与所有财产损害索赔并列,按索赔数额的比例分配财产基金。此外,《海商法》第210条还规定,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其他财产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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