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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时间:2015-05-08  来源:管理员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适用于普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油污损害的责任限制。
  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首先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其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申请的主体。对于普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由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提出申请。此处的船舶所有人特指有关船舶证书上载明的船舶所有人。对于油污损害的责任限制,申请的主体为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人及提供财务保证的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不申请设立普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不影响其享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申请人如不申请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则不可享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2)申请的时限。申请可在诉前或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在一审判决做出前提出。
  (3)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申请设立基金的,由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管辖。如果海事事故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船舶发生事故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第一到达港视为事故发生地。此时海事法院管辖权不受当事人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诉讼中申请的,由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管辖。
  (4)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如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理由以及利害关系人的名称、地址和通讯方法,并附有关证据。
  (5)错误申请的责任。申请人申请设立基金错误的,应赔偿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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