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向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后,公司清算即告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完整的清算报告,送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清算报告是清算组对清算工作的总结和汇报。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对公司资产的认定,对解散事由出现前未了事务的处理以及债权债务的结算、剩余财产的分配情况等等。股东会、股东大会和人民法院接到清算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经审查认为清算报告内容属实、合法,应当予以确认;经审查发现清算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清算组作出解释。如果因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失的,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清算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这是公司清算组最后的一项工作。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决定,或者公司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文件;
3、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清算组应当公告公司终止。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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