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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及其成员在公司清算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5-05-07  来源:管理员

 


  1、清算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清算组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等事务的执行人。清算组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决议,应当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如果清算组不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非常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的违法行为有以下三种:
  (1)清算组不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报送清算报告是清算组的义务,清算组应当履行这一义务。如果清算组不履行义务,该作为而未作为,就是违法行为。
  (2)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中隐瞒了重要事实。这是一种故意的违法行为。
  清算组在清算报告中隐瞒的重要事实,往往是对公司债务的隐瞒,会使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因为一旦公司清算结束,注销公司登记,债权人再想实现自己的债权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
  (3)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的清算报告中有重大遗漏。这属于清算组的重大过失行为,非常有可能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于清算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方式就是一种,即责令改正。如何责令改正,这要区别违法为的具体情况,对于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迅速及时地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对于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责令补报隐瞒了的重要事实;对于报送清算报告有重大遗漏的,应当责令补报遗漏。
  2、清算组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清算组成员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与清算组成员身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具体来说,清算组成员违法行为主要有: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私舞弊;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所谓利用职权谋取非法收入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的或者承办的事务的职权所造成的便利条件,谋求不合法的财产或者利益。所谓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对于清算组成员的上述行为,公司登记机应当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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