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规定
国锦资源
一般规定
公司清算
时间:2015-05-06  来源:管理员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待了结公各种法律关系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解散,其债权债务已全部由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需要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依法清算,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公司清算有下列不同的分类:
  1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机构依法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一般适用于自愿解散且公司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情况。特别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生显著障碍,由有关政府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进行的清算。特别清算一般适用于强制解散的情况。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由全体股东确定的清算方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只适用于人合公司,即无限公司及两合公司。因为人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使公司已经终止,在法定期限内他们仍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此作为对公司债权人的担保。法定清算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的清算。资合公司的股东通常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对公司而不能对股东主张债权,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依法进行清算。
  3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布破产后,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是指破产清算以外的其他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处分其财产,终结其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程序。在我国,除因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公司解散外,因其他事由解散的公司均应进行清算。理解公司清算应把握三个问题:
  (1)根据是否在破产情况下进行,公司清算可以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根据清算是依公司自行确定的程序还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可以将清算分为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但应注意的是,任意清算仅适用于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则实行严格的法定清算。依照清算是否受到法律或行政机关的干预,法定清算又可以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前半部所规定的情形属普通清算,由全体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后半部及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清算为特别清算。
  (2)关于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条件和任职资格,我国公司法未作限定。根据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出任清算人。但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法律赋予法院选任清算人的职权十分有限。
  (3)公司一经解散,公司董事、经理的地位和职权便随之消灭,改由清算组接管公司的财务和事务。清算期间,公司股东会和监事会仍然存在,可以行使原有的职权,但以清算事务为限。


上一篇: 公司注销登记
下一篇: 公司清算与注销--一般规定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