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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
时间:2015-05-06  来源:管理员

 


  破产和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避免破产分配,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减免和延期清等问题,相互谅解,重新设定债务履行条件的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破产和解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在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提出和解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和解,人民法院也可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和解建议。
  2.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主要是:
(1)债务人和各债权人的自然状况。如企业名称或姓名、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等;
(2)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如现有财产和将来可取得的财产,将来取得财产的时间、途径和可能性等;
(3)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办法。如有的债务以金钱给付的方式清偿,有的债务以实物给付的方式清偿,有的债务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消灭等;
(4)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债权的数额,以及保证按所延期限履行债务的条件等。需要注意的是,整顿方案和整顿计划并不是非国有企业法人申请和解协议草案的必备条件,可以不作为草案的内容。
  3.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后,应立即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务人的法定表人就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延期还债等条件向债权人会议作详细说明。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就和解协议的逐项内容进行讨论,付诸表决。如果出席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债务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通过和解协议。但还必须报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发布公告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需要注意,破产和解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的调解是不同的,破产和解无需第三者主持,也无需全体债务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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