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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宣告
时间:2015-05-06  来源:管理员

 


  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时,裁定、宣布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破产宣告一旦做出,破产程序就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债务人正式成为破产人,债权人则依清算、分配程序受偿。
  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掌握以下事项:
1、破产宣告的要件。在我国,人民法院对债务企业做出破产宣告的条件可以分为三项:
(1)实质要件。这一要件与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完全相同,即债务人企业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2)程序要件。首先需要破产程序已经开始,这与破产程序开始的要件是竞合的,如破产申请人符合资格、申请程序合法、申请已经受理等;其次,破产程序已经进行至宣告破产阶段,即前面的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3个月期间届满后,不再受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顿申请;最后需要破产程序仍在进行之中,未予中止,或者虽经中止但应予恢复。
(3)障碍要件。也就是除外要件或消极要件,即有关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如公用企业或关系国计民生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帮助清偿债务的情形等。
2、破产宣告以裁定的形式表达,其内容一般包括:
(1)企业亏损、资产负债状况
(2)宣告企业破产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3)宣告企业破产的日期;
(4)宣告企业破产后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的保管;
(5)做出裁定的法院及审判组织等。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将其内容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而且还应将裁定书送达有关的机构和人员。
3、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全民所有制债务人企业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者债权人申请破产,其上级主管部门未在3个月内提出破产整顿申请,或者提出申请但未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认可,以及在整顿期间被申请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可宣告其破产;
(2)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宣告破产的情形参照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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