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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
时间:2015-05-06  来源:管理员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是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基本准则,但是要准确地确定破产财产的内容,需要对其具体的范围做出进一步界定。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财产的实际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这类财产必须是企业破产宣告时仍然全部实际占有的或者是仍然由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国有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主要是在破产企业的务报表上作为债权或预期受益加以反映,但在宣告破产时未实际取得,而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超过担保债务数额部分的担保财产。
  4、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是:

(1)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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