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 |
时间:2015-05-06 来源:管理员 |
(1)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2)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破产财产; (4)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5)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6)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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