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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时间:2015-04-30  来源:管理员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相对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形式条件或者程序性条件而言,是指一项发明要获得专利权必须从实质内容上具备的条件,也就是一项发明本身所应当具有的条件。如果一项发明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其主体又具有在我国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但并不足以在我国获得专利,该发明还必须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实质性特征,即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形式或者程序性条件是指,一项发明作出以后,即使在客体、主体、实质性条件上都符合要求,要想获得专利保护,还必须在形式上和程序上具备的条件。如必须提交符合法定格式的申请文件、在法定期间内缴纳申请费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现代各国的专利法都承认,发明只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简称三性)这三个实质性条件,才能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也明确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三性才能授予专利。三性条件通常被称为“可专利性条件”或“专利性条件”。但有人也将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属于保护客体等称为“专利性条件”。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修正)[20000825]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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