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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选择权
时间:2015-04-29  来源:管理员

 


  发行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中有关债券持有人享有转换权的表述是一种单务契约的要约,属单务法律行为。因此,当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行使转换权时,发行公司负有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换发为股票的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享有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将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是一种形成权,依债券持有人的单方面意志就可以将债权关系转换为物权关系,而不需要对方的合作。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由此可见,债券持有人是否行使这种转换权,完全取决于持有人的选择,发行人不得拒绝或制止持券人的转换请求权。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前,债券持有人只是公司的债权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的股票之后,原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人地位即行丧失,原持券人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发行人原来承担的还本付息义务得以免除,公司债券所代表的公司负债转为公司股本,已发行的股份数目及实收资本因此而增加。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相关依据】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19970325]
  第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换股份前,其持有人不具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请求转换股份时,所持债券面额不足转换一股股份的部分,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

  第三十三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满时仍未转换为股份的,利息一次性支持,不计复利。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于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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