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所以,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负有在约定期限届满时向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的义务。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应依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债券和债券存根簿上的记载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偿还公司债券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到规定的期限届满,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按照规定的利息率,一次向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归还全部本金。
(2)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先按照规定的日期和利息率,向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到规定的偿还本金期限届满时,再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归还全部本金。
(3)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先按照规定的日期和利息率,向公司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然后,在规定的偿还本金期限内,通过抽签方式,每年向公司债券持有人偿还一部分本金,直到还完原本为止。
在实践中采用第一种办法偿还公司债券的情况较多。
一般来说,债券未到偿还期限,债券持有人无权要求发行公司提前偿还,但是可以采取转让债券的方法变现;发行公司也不得违反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公司债券中的偿还期限的规定而随意提前偿还。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或者发行公司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以及公司债券上载明可以任意购回债券的除外。对于公司债券的偿还方法及期限,一经确定下来,对所有债权人一律平等,不可发生厚此薄彼的现象。在公司连本带息偿还后,公司有权收回债券,且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动解除。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净资产额;
(七)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八)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债券的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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