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作为债务的一种,除有一般债务消灭的原因,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等外,另有特别的消灭原因,即公司债券的收买和转股。
(1)清偿:公司按约定时间还本付息,前者称为偿还本金,后者称为利息清偿。还本付息,公司债务即告消灭。
(2)提存:提存指公司债券过了偿还期限,而债权人没有前来领取,公司亦无法知道债权人的姓名。此时,公司可向法院提出提存,公司债消灭。
(3)抵销:①公司债债权人主张抵销:公司债债权人本身对公司负有债务,主张以手中所持公司债券抵销他对公司的债务。抵销必须在公司债债权清偿期进行,并且,该公司债债权人须将债券交还公司。②公司主张抵销:公司对于公司债债权人享有债权时,可以在彼此的债权均到清偿期时,提出抵销要求。
(4)免除:公司债债权人向公司表示免除其债务,并将债券交回公司,公司债即告消灭。公司同时应将该项资金作为接受的赠与,记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帐内。
(5)请求权消灭时效:公司债的请求权具有时效性,超过了一定期限,公司债消灭。
(6)收买销除:公司可以在公司债未到清偿期时就将债券收买回来。但此时公司的债务并未消灭,因为未到清偿期,公司还可以将这些债券再次卖出去。如果公司收买了这些债券,马上将债券销除,公司债即告消灭。
(7)转换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代表的公司债转换为股份时,公司债自然消灭,公司债权人变成公司股东。但是否将债券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在于公司债权人自己,公司无权代替其做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2004082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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