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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的内容
时间:2015-04-28  来源:管理员

 


  投标文件是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的响应。投标文件应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编制。
  1、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3)投标报价;(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①投标保证书或投标保证金;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拟派出项目负责人,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简历(其中招标项目为建设施工的,项目负责人一般指项目经理,应符合建〔1995〕1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③拟分包的工程和分包商的情况;④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另外,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的。
  2、对于工程设计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作了笼统规定,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应及时送达投标人,在送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2)招标人签收招标文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3)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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