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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付款担保、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合同备案
时间:2015-04-28  来源:管理员

 


  1、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是针对中标人而言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除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这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但能大体上保证中标人违约时补偿招标人所受损失,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及金额作出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付款担保。提供付款担保是专门针对招标人而设定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付款担保条款是国际工程的惯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中标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对现实工程实践中工程款拖欠屡禁不止的现象无疑是一剂良方。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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