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
时间:2015-04-28 来源:管理员 |
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 条、第51条的规定处罚:(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2)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3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4)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5)提供虚假的招标
文件、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6)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62条的规定处罚。
媒介发布。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 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 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
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0701]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 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1018]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0601]
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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