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规定
国锦资源
一般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过程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问题的如何处理
时间:2015-04-24  来源:管理员

 


  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往往又涉及到假冒注册商标、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或者非法经营等问题。对此,应分别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伪劣商品,或者生产、销售属于专营、专卖物品范围的伪劣香烟、食盐等,如果既未达到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标准,又未触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只能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
  2?行为人有上述行为,只单独符合有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定罪标准,或者只触犯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直接按照所构成的相应犯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事实上只有一个为,只不过从不同角度讲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罪名,而罪名相互之间又不能包容,属于想象竞合犯。故从刑法理论讲,也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但是,应当明确,如果行为人是分别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1999年12月25日修正)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0409]
  第十条 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一篇: 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下一篇: 防止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