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勘验、调查、检查 |
时间:2015-04-23 来源:管理员 |
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权对现场进行勘验、调查,经有关人员同意还可以对其人身进行检查,以收集证据。但在进行勘验、检查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得妨碍执法机关执行公务,不得强制进行检查。对妇女检查必须由女律师或医师进行。对被害人进行处女膜检查,应申请司法机关进行。被害人要求检查时,可由女律师陪同进行。进行勘验、检查时律师不得少于两人。 第四十五条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在场。人民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及时复制移送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0118] 第三百二十四条 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三百二十五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三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2001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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