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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强制代理制度
时间:2015-04-23  来源:管理员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现代西方一些国家所采取的诉讼代理制度,它主要是指在某些法院进行诉讼或对某些特殊案件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以受诉法院所许可的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使其代理进行诉讼。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优势主要在于:第一,它可抑制滥诉;第二,律师可以保障对案件诉讼进程的顺利进行,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充分预计;第三,律师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对法官权利予以必要限制和排除法院非法干涉;第四,律师所具备的专业知识,能够将言词辩论所必要的法律知识以及与讼争有关的所有事实、法律上的关系全部出示于法院,提升审判效率;第五,在基于辩论之直接性(采用直接审理主义)所进行之诉讼程序上,因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可能导致案情认识模糊不清,律师强制代理可以帮助当事人认识各种诉讼法律条文,从而提高诉讼效率。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强制代理制度,且在代理人的选择上规定了律师或非律师均可成为诉讼代理人。而非专业性的诉讼代理不仅造成诉讼效率低下,而且也影响诉讼的进行。为此,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可以借鉴的。但需强调的是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建立是需要一系列周边制度予以支撑的,诸如,如何充实律师之人数,使其分布全国各地;如何同时完善包含律师扶助在内之法律扶助制度;如何使胜诉者所支付之律师报酬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归由败诉者负担……等。如果不能首先充实此类有助于使用律师之周边制度,使其到达相当健全的程度,则将有可能造成人民因无力委请律师代理诉讼致放弃请求保护权利之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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