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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时间:2015-04-20  来源:管理员

 


  从理论上讲,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应当比较明确。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取得被害人财物的手段不同: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盗窃罪则是以秘密取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此外,二者的对象范围也略有差异:诈骗罪骗取的既可以是动,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而盗窃罪不可能窃取不动产,更不可能是财性利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发生盗窃和诈骗交织在一起的案件,如假称购物让售货员拿出商品,然后乘机以假换真;使诈术调开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等,乘机拿走财物等。类似这样的案件既有的因素,又有窃的成分,到底定诈骗罪还是盗窃罪,很容易产生分歧。一般认为,通常可以以下两方面来认定:
  1?看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起关键作用的到底是骗还是窃,如果骗起关键作用或者最终取得物靠的是骗,就应当定诈骗罪,反之,就应当是盗窃罪。如前述以假换真的情形中,假称购的骗只是为其后掉包的窃创造条件,最终取得财物靠的是具有窃取性质的秘密掉包,故应当盗窃罪论处。相反,盗窃空白支票后,自填金额、伪造印章等到银行支取现金的,取得财物关键作用的就不是盗窃支票的行为,而是此后的骗取行为,因而属于诈骗罪的范畴。
  2?看被害人是否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对自己的财物作出了处分。诈骗罪一定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识,信以为真,对自己的财物作出处分,即“自愿”将其交付行为人。盗窃罪的被害人则始未处分自己的财物,即不存在“自愿”将财物交付行为人的问题。从此角度分析前述以假换案,结论也应是盗窃罪。因为售货员将商品拿给行为人并不意味着对商品的处分,而仅仅是其选购,其认为最后拿回去的还是真的,而不是假的。除非是售货员愿意拿真的换当时并不道的假的,才属于诈骗罪。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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