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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时间:2015-04-20  来源:管理员

 


  当贪污罪的手段表现为窃取或者骗取财物时容易与盗窃罪和诈骗罪发生混淆。要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主要应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看犯罪主体。贪污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而盗窃罪和诈骗罪属于一般主体,任何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因此,凡是不具有贪污罪所要求的特定身的人盗窃或者诈骗财物的,除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以外,肯定不能构成贪污罪,而只能构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2?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具有贪污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只是可能构成贪污罪,而最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要看行为人占有财物的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这是贪污罪与窃罪、诈骗罪区别的关键所在。因此,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权力及方便条件,监守自盗或者骗取公共财物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反之,无论行为人是具有贪污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只要盗窃或者诈骗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的与职务无关的了解内情、熟悉环境等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等,均不构成贪污罪,而只能以盗窃或者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对象。贪污罪非法占有的对象限于公共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非法占有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有财物。因此,凡是盗窃、诈骗非公共财物的,就可以从象上排除构成贪污罪的可能。此处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92条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所以,具有贪污罪主体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或者骗取此类财产的,仍然构成贪罪,而非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九十一条 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二条 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九十三条 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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