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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此处注意两点:
  (1)须有行贿行为,即为谋取某种利益而私下给予他人财物,其本质是“以利换权”。这是行贿行为的典型表现。此外,刑法第389条还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行贿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构成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向国有单位行贿的,则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能构成本罪。
  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凡为谋取正当利益而行贿的,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限于自然人,但无身份的限制。如果是单位行贿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论处。
  4?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犯本罪的,分别以下四种情形处罚:(1)一般情况下,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因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修正)[20011229]
  第三十五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五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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