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及处罚本罪,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构成本罪的关键是必须有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的行为。本罪行贿的对象限于公司、企业人员。如果是向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不能定本罪,而应当定刑法第389条规定的行贿罪。这里的行贿,是指因有求于公司、企业人员而给予其财物,既包括直接给予财物、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也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免除债务、或者以送彩礼、给劳务费、赌博等为名,间接或变相给予。
2?行贿数额较大是本罪的程度要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是否不正当利益,以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标准认定。
4?本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处罚规定处罚。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0314]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贩卖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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