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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涉外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适用于调整涉外行政诉讼活动与关系的原则与规则。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行政诉讼的部分规定;有关的行政法规文件;《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海关法》等;有关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3篇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0827]
  第七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第八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部门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有关或者影响国际贸易的地方政府规章。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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