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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答辩期间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涉外民事诉讼答辩期间是指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被告方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时,其提出答辩时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包括被告答辩期在内的涉外诉讼期间做出特别规定,是考虑到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国外居住,诉讼文书的往来、办理委托手续等事项都需要较长的时间,同时,也是为了便于被告了解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便于进行诉讼。
  在适用涉外诉讼答辩期间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期间较长,为30日。《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采用公告方式达的,被告的答辩期则从公告发布满6个月后的次日起计算30日。同时《民事诉讼法》也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当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时,其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便较长,是国内民事诉讼提出答辩状期限的两倍。
  2?答辩期间为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变更。但是若被告确有实际困难的,则许申请延期。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视申请延期的理由是否正当而定,如同意延期,延长的天数也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斟酌决定。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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