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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保全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涉外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从而使胜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涉外民事诉讼案件都需要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就是说,采取诉讼保全,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本案必须是给付之诉。其他性质的诉讼不能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只有给付之诉将来才具有可执行性。
  2?有可靠的事实根据和充分的理由。即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以及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主观上的,即当人一方或者双方恶意行为或可能发生这一恶意行为。例如,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前有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双方争议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行为或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另一个是客观上的,即由于自然界客观条件的影响,例如,风雨的侵蚀、气温的变化、保管条件的限制等,使不宜长久保存的财产或物品受损、变质、腐烂造成贬值、损耗的,也会为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带来困难或无法执行。
  3?在时间上,诉讼保全必须在案件受理之后法院尚未作出裁判前提出。至于是否要求申请提供担保,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五十一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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