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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区别:(1)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只受理国际经济贸易中和海事活动中各类涉及合同案和海事侵权赔偿案件,而涉外诉讼则还包括其他涉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诉讼。(2)审理机构的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诉讼同人民法院联系在一起,管辖权来自法律的规定,属于强制管辖,审判人员只能是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体现的是国家的司法主权,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法院裁决。而涉外仲裁机构则属民间性质,它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而且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仲裁员不论中、外籍人士均可被聘任,但是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力。(3)审理方式不同。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涉外仲裁则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开庭时没有旁听人员,而且涉外仲裁程序较涉外诉讼程序具有更大的自由性,可以指定仲裁员,可以约定是否由独任庭审理。(4)审级不同。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是实行两审终审制,而涉外仲裁则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到法院起诉。
  2?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的联系:(1)作为解决纠纷的两种法律制度,两者都是依据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则解决争,并做出具有可强制执行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2)涉外仲裁与涉外诉讼在立法上有密切联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专章规定了涉外仲裁部分,而且涉外仲裁规则是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二百五十七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一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40831]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七十二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七十三条 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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