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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的区别
时间:2015-04-17  来源:管理员

 


  在涉外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要掌握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之间的区别,实践中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1?申请保全的时间不同:涉外诉讼保全当事人在起诉时,案件受理后直至人民法院做出裁前,都可以提出申请;而涉外诉前保全则是由利害关系人于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
  2?申请财产保全的根据不同:诉讼保全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有或者可能实施某一行为或者其客观原因,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者无法执行;而诉前保全是因为情况紧急,如起诉后再申请保全,将会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无法挽回和弥补的损失。
  3?对申请保全的时间限制不同:对于涉外诉讼保全并未规定一般时限,仅规定了情况紧急的特殊时限;诉前保全则规定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
  4?申请保全的程序要求不同:诉讼保全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不必经程序;而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5?申请财产保全的后果不同:诉讼保全后,如保全原因消失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诉前保全后,利害关系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并赔偿因保全错误所造成的损失。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0409]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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