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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江海诉上海易趣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电子商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5-04-15  来源:管理员

 

【裁判要旨】电子商务纠纷中,如当事人与注册人的信息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则可认定其原告主体资格。这种紧密关联需要法官综合案件各种要素予以动态考量。在审查被告主体资格时,应当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出发保护网络服务消费者的诉讼程序权利。如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确认电子数据可用于解决争议,在没有相反证据时,服务商保存的后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纠纷的评判依据。如果服务商按照双方事先确认的活动规则处理事务,应当认为其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合同义务与管理责任。
【案号】(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6556号
【案情】
原告:叶江海。
被告:上海易趣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
    易趣网站(域名为ebay.com. cn)系提供中介交易平台的知名网络服务商。其用户协议载明: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系由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易趣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易趣)提供。在成为易趣用户之前,必须阅读、同意并接受本协议所含的所有条款和条件。通过接受本协议,用户还同意受eBay其他关联网站用户协议所列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在使用上述网站的情况下)。用户协议具体约定:用户在注册、竞价或登录过程中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虚假、不准确或具误导性。用户的易趣账户和用户名不得向其他方转让或出售。易趣网站只是作为一个平台准许用户以合法方式并在遵守用户协议及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提供、出售及购买合法物品,而不参与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实际交易。纳入本协议的文件还包括隐私权保护规则和出价不买处理规则等。
    易趣的隐私权保护规则内容包括:用户同意易趣可使用关于用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易趣持有的有关用户档案中的资料,及易趣自用户目前及以前在网站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有助于确保在易趣网站进行安全交易,并执行易趣的用户协议。易趣的出价不买处理规则内容包括:如果买家得标或以一口价购买了物品,即自动签订了从卖家处购买物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易趣的出价不买处理规则要求买家对他们承诺购买的物品进行付款。对购买了物品却不付款的买家,卖家可以对其已售出但未获得付款的所有物品向易趣提交出价不买纠纷,易趣将对那些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家发出警告,在过短时间内得到太多警告的买家将被开除。出价不买警告独立于信用评价,不会影响到用户的信用度或用户档案。如果买家认为自己冤枉,可以选择对出价不买警告进行申诉。易趣提供在线出价不买处理流程,买卖双方可通过此程序进行沟通以解决出价不买纠纷。
    原告根据前述用户协议在两被告易趣网站注册交易账户yejianghai200025。该账户注册信息包括:全名:Jianghai Ye,电子邮件:yejianghai200025@126.com,联系信息:上海思南路113号,支付工具PAYPAL列明的地址在上海市西藏北路1228号。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就在上海市西藏北路1228号。该账户相应邮箱收到附有易趣标记的中文冻结通知载明:因为账户多次收到出价不买警告,所以易趣已经自动冻结了账户。如果认为不应得到警告,可以提出申诉。原告提交PAYPAL交易明细显示其在2006年4月11日、4月14日、5月5日通过PAYPAL向卖家支付4笔货物对应款项折合人民币12840元。原告主张上述4笔货物均系其通过系争账户与卖家交易,因为被告冻结其交易账户,影响其信誉,导致卖家在其支付货款后没有发货。
    根据用户协议账户资料许可的约定,两被告提交了上述被冻结账户的交易信息和争议信息以及冻结信息等后台数据记录。交易信息数据显示物品所在站点均系境外站点,交易物品号与原告所述4笔货物货号一致。争议信息数据显示系争账户与多位卖家的交易存在大量出价不买记录,其中有一起争议结果为双方和解,卖家则放弃了投诉;一起争议结果买卖双方后来达成了交易,卖家对买家的警告也被撤回。冻结信息数据显示系争账户在2006年5月9日因出价不买被冻结。
    原告在庭审中确认:1.其主张权利的交易账户全部交易均系通过被告平台进入境外页面进行交易。在被告平台上存在境外页面链接,点击链接后进入境外页面。境外页面所属域名地址中都有ebay,与被告域名比较只是后缀不同。具体的交易过程包括出价、修改价格、确认购买都是在这些页面上完成的。2.PAYPAL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存在买家投诉机制。在买家支付钱款后,买家可以就没有收到货物或退货向PAYPAL投诉,PAY-PAL平台则要求卖家举证货物已经发送或货物是好的。如果卖家没有举证,则直接从卖家信用卡划款。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网络交易平台,理应确保交易双方的公平与安全。现被告无故查封原告账户,在交易纠纷发生后不作为,直接导致原告未能收到货物,明显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请两被告解除对原告yejianghai200025账户的冻结、披露原告上述账户交易对象所有卖家的详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国籍、地址、信誉度、设立账号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840元。
    两被告共同辩称:1.系争账户没有真实姓名或准确的用户信息,账户注册内容缺乏与原告的必然关联,原告对起诉的账户不能证明为其所有,其起诉的主体不适格。2.原告的涉案购物行为均发生在ebay境外平台,涉案账户是因为原告违反交易规则被ebay境外平台冻结,并非被告所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3.系争账户是因为原告多次出价不买违反交易规则被ebay全球系统自动冻结,账户所有人在账户冻结后没有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从而自行放弃权利。账户的冻结发生在原告所述交易之后,账户的冻结不会影响到原告付款后收取货物的权利。4.根据ebay全球交易规则,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之后,系统会自动将卖家的全部信息提供给买家,买家也正是根据这些信息与卖家联系并付款的。5.既然原告已经向卖家支付了货款,就不存在卖家担心原告信誉度低从而不支付货款的情况。在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原告完全可以根据PAYPAL的投诉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直至追回货款。被告作为中立的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并不实际介入交易,不应承担原告因平台交易产生的任何损失。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审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足以表明当事人与注册信息之间具有紧密关联,可以认定原告叶江海就是系争账户的实际注册人,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系争账户提起诉讼。从原被告双方利益衡量的角度考虑,被告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有义务对其注册用户提供合理和适当的服务,包括在用户注册账户被冻结时做出解释并主动承担交易规则赋予的责任。基于双方事先协议单方提交的后台争议信息数据,被告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根据这些数据信息,可以认为被告对系争账户的冻结符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交易规则,被告履行了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合同义务与管理责任。涉案交易账户的冻结与原告所谓货款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诉请披露卖家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叶江海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一、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审查
    原告起诉后,两被告以系争账户没有真实姓名或准确的用户信息、账户注册内容缺乏与原告的必然关联、原告对起诉的账户不能证明为其所有等为由,认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经常存在交易一方通过注册账户、确认用户协议从而取得网络平台交易资格的情况。一旦交易方与网络交易平台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原告的起诉主体资格是一项较具普遍性的问题。对此,讨论中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名义说。该观点采取严格的字面解释,认为既然网站要求用户在注册、竞价或登录过程中提供的任何资料不得虚假、不准确或具误导性,注册人就应当以其真实姓名注册,只有与注册资料完全相符的当事人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二是控制说。该观点采取弹性的调整方式,认为不论当事人与注册资料有否联系,只要其对注册账户具有控制权,可以操作注册账户进行交易,就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三是关联说。该说采取折衷的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证明当事人与注册信息之间具有紧密关联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其原告主体资格。这种紧密关联需要法官综合案件各种要素予以动态考量。
    笔者采纳的是第三种观点。
    本案原告叶江海姓名的汉语拼音是yejianghai,注册人全名登记为Jianghai Ye,符合英文语言中对姓名的书写习惯;网站平台支付工具PAYPAL中填写的地址与原告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兆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相同,而且原告也提交了系争账户相应邮箱收到的易趣冻结通知,这些足以说明原告叶江海就是系争账户的实际注册人,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针对系争账户提起诉讼。
二、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审查
    本案系争账户被冻结的原因在于境外交易产生的争议。被告据此认为系争账户是被ebay境外平台冻结,与其无关。就此,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原告系争账户是在被告网站注册并基于用户协议接受易趣网络服务。2.在当时的网络环境下,被告区别于其他网络交易平台之处就在于可以通过被告网站的注册,前往境外关联网站交易。3.被告对境外交易发生的争议无法准确指出最终的冻结究竟是哪一家境外网站做出的。根据这些事实又引发以下考虑:既然账户是原告在被告处注册的,那么现在账户被冻结了,而且原告账户相应邮箱收到易趣中文冻结通知,原告是否有理由向当时注册的网站管理者即被告提出解冻请求?被告及其关联企业当时构建无国界的全球网络交易平台,正是被告网站吸引网民眼球、推广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重要优势,被告是否有理由根据给其带来巨大利益的网络技术架构否定其对账户冻结的合同义务与管理责任?如果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被告又无法指出最终的冻结究竟是哪一家境外网站做出,原告权利是否还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对这三个问题的思考与回答有利于解决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从原被告双方利益的衡量,从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网络服务消费者的诉讼程序权利考虑,笔者认为,用户协议将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延伸至eBay其他关联网站,用户在被告处注册的邮箱又收到了附有易趣标记的中文冻结通知,被告在此情况下作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企业,有义务对其注册用户提供合理和适当的服务,包括在用户注册账户被冻结时作出解释并主动承担交易规则赋予的责任。所以,起诉的被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当然,被告承担责任的内容还在于账户冻结是否具备合理依据。如果冻结账户基于明示的交易规则,在对冻结账户原因做出合理告知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被告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基本义务。
三、关于原告提出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对这一问题的处理,首先涉及相关电子证据能否被采纳。本案中,根据用户协议账户资料许可的约定,被告提交了被冻结账户的交易信息和争议信息以及冻结信息等后台数据记录。这些后台数据记录直接涉及账户冻结的依据,对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这些体现为数据记录的后台电子证据处在网络平台服务商的管理和控制之下,而且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本案中又并非以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身份出现,所以这种由单方掌握并对提交方有利的证据能否被采纳,实践中争议非常大。
    笔者认为,在电子商务特别是涉案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服务活动中,由于这种服务活动依存于无形的网络空间,不像有形世界那样容易留下活动的痕迹,所以服务商保存的后台数据在证据固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服务双方达成一致,确认网络活动数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后台数据可以作为纠纷的评判依据。本案原被告双方确认的隐私权保护规则,明确用户同意易趣可使用关于用户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易趣持有的有关用户档案中的资料,及易趣自用户目前及以前在网站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有助于确保在易趣网站进行安全交易,并执行易趣的用户协议。所以尽管本案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后台数据持有异议,但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纳。
    根据易趣的出价不买处理规则,卖家可以对其已售出但未获得付款的所有物品向易趣提交出价不买纠纷,易趣将对那些不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家发出警告,在过短时间内得到太多警告的买家将被开除。这是网络交易平台与用户在账户注册时达成合意的内容,同时也是ebay网络交易平台设定的交易规则,用户当然应受该规则的约束。另外,根据出价不买处理规则,如果买家认为自己冤枉,可以选择对出价不买警告进行申诉。ebay易趣提供在线出价不买处理流程,买卖双方可通过此程序进行沟通以解决出价不买纠纷。本案中,前述后台数据记录表明:系争账户与多位卖家的交易存在大量出价不买记录。在多起出价不买争议中,有一起争议结果为双方和解,卖家放弃了投诉;一起争议结果买卖双方后来达成了交易,卖家对买家的警告也被撤回。系争账户在2006年5月9日因出价不买被冻结。这说明本案原告了解并使用过出价不买的申诉处理机制,可以认为被告对系争账户的冻结符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的交易规则,被告履行了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合同义务与管理责任。
四、原告要求被告披露卖家信息并赔偿损失的诉请能否支持
    本案中,原告诉称由于被告无故冻结原告交易账户,导致原告信誉度降低,卖家因此拒绝发货,原告在支付货款后尚有12840元的货物没有收到,故诉请两被告披露原告系争账户交易对象所有卖家的详细个人信息,并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原告试图说服法院正是因为交易账户的冻结导致了其货款损失,并基于此,一方面要求两被告披露卖家信息以便于其索赔,另一方面又直接提出了索赔请求。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关键还是确定交易账户的冻结与原告所谓货款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就此,应考虑如下因素:第一,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已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卖家,在这种情况下卖家没有理由认为原告作为买家有不良信誉进而拒绝发送货物。第二,根据PAYPAL记录表明不仅是先有付款后有账户冻结,而且两者间隔亦有一段时间。第三,易趣的出价不买处理规则也明确出价不买警告独立于信用评价,不会影响到用户的信用度或用户档案。基于这些考量,可以确定交易账户的冻结与原告所谓货款损失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诉请披露卖家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原被告之间只有服务合同关系,而非居间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中立的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并不实际介入交易本身,对货物是否发出也不知悉,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未收到货物并向卖方主张其没有收到货物的相应权利。被告只有在服务存在瑕疵并被证明存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本身不应直接承担原告因平台交易产生的损失。同时,PAYPAL作为ebay平台下的一种支付手段,存在买家投诉机制。买家在支付钱款后,完全可以就没有收到货物或退货向PAYPAL投诉,PAYPAL会根据相应机制保护其权利。现在原告没有使用该投诉机制,本身就是对自身救济权利的放弃,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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