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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时间:2015-04-13  来源:管理员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非立法性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自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行政复议的特征有五个方面: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客体。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对象和内容,并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但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够纳入行政复议的轨道来求得解决。行政复议只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此外还有行政诉讼方式和权力机关控制方式等。
  2?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固定的。行政复议总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为复议申请人,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当事人双方这种固定的法律地位是由行政争议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3?行政复议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行政管理相对人自己提出复议的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才能进行行政复议。假如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则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不适用行政复议的手段和程序。
  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一般形式。行政复议遵循效益原则,因此就不能使复议活动完全适用类似于司法程序的审理方式,也不能使复议参加人花费大量的时间来进行庭审活动。另外,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复议机关往往易于识和把握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无须通过复杂的审理方式来求得对具体问题的认识和把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不排除在某种情况下采取开庭审理的方式。
  5?行政复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我国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程序作出了一些尝试性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无法保证行政争议得到公开合法的解决。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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