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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进口经营者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时间:2015-04-01  来源:管理员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在办理这些手续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办理外汇相关手续时,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技术有下列之一的对外支付用汇,应当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进口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请审批:(1)超过规定比例的预付款,即超过合同金额的15%或者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款;(2)超过规定比例的佣金,即超过合同金额2%的暗佣和5%的明佣或者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
  2?办理银行相关手续时,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技术对外支付用汇,应当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除此之外,还应当提供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3?办理税务相关手续时,主要是技术进口经营者代国外技术让与人缴纳预提所得税时,特别是申请减征、免征预提所得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包括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
  4?办理海关相关手续时,进口技术特别是伴随货物进口的技术,自进境起到办完海关手续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技术进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和有关单证。此外,技术进口经营者进口符合免税条件的技术,向海关申请有关免税优惠待遇的,也需要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才能享受相关的免税优惠待遇。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凭技术进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境内机构下列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二)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销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三)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运输单据,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一不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的代理协议;
  (四)进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5%或者虽超过15%但未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
  上述(一)至(四)项下进口,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还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者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填好的登记表格。
  (五)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六)出口项下不超过合同总额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虽超过上述比例但未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持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同、正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据;
  (七)进口项下的尾未,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
  (八)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持进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核销单、发票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繁体字的说明书;
  (九)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汇,持(一)至(八)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水单或者收帐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持合同。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
  (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
  (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四)偿还外债利息;
  (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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