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分享
国锦资源
案例分享
马强诉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行政奖励案
时间:2015-04-01  来源:管理员


  【要点提示】

  行政奖励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未依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奖励行为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案例索引】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5]管行初字第8号(2005年3月10日)(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强。
  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23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下发郑国税发[2000]155号文件,该文件第五项规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奖励100~500元。”第四项规定:“消费者一次取得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数份假发票(或违章发票)等,分次举报的,只可获得一次奖励”。该文件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张贴,内容曾向社会广为宣传。原告于2004年8月16日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了16家商户发票违章,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由被告作出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16日决定对其中的15份发票向原告马强奖励200元(对另外一份发票奖励100元),11月19日向原告马强发出领奖通知。原告马强认为被告没有严格依规定足额发放奖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6日,我向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举报了15家商户发票违章,该局决定由被告对我的举报作出处理,被告于同年11月19日向我下达了一份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领奖通知》。根据有关规定,被告应当对我举报的发票违章案件每起作出至少100元的行政奖励。但被告没有严格执行规定,只向我颁发奖金共计200元,故被告的这一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发票违章举报领奖通知》;(2)责令被告对原告的发票违章举报重新认定奖励数额。
  被告辩称,郑州市国税局下发了《郑州市国税局关于对全市普通发票实行发票抽奖及发票违章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方案》,该文明确规定:“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得奖励100至500元”。我局将原告举报的15份发票进行处理,并一次向原告奖励200元。同时,被告向原告作出的领奖通知仅为一种告知行为,并非处理决定书,无须撤销,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针对原告马强举报的十五家不同单位的发票违章作出一次奖励,不符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相关文件精神。原告马强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领奖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此下发[2000]155号文件,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予以奖励,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向社会公开承诺举报有奖,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于2004年11月19日向原告马强作出的针对15份发票违章案件的举报领奖通知。二、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对原告马强举报15份发票违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兑奖。

  【评析】

  (一)行政奖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贡献或模范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1](注释[1]: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5次印刷,第193页。)。行政奖励是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出现的一种新型行政管理方式,从形式上看,它有一定的民事合同因素,但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的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其目的是促成一定行政目标的实现。
  行政奖励是国家依法赋予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符合条件的公民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奖励;依法或者依承诺给予奖励则是行政机关的义务。行政机关不履行(包括不完全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自己在法律上的义务,都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权、名誉权,相对人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案被诉行为在性质上是行政奖励行为
  本案原告马强举报了十六家商户发票违章,但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没有按照文件规定对马强进行奖励,其对马强发的领奖通知,奖励标准低于文件规定的标准,马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被诉行为符合行政奖励行为的特征,第一,发放领奖通知的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是国家行政机关;第二,发放领奖通知、实施奖励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群众同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做斗争,从而更好实现税务行政管理目标;第三,对举报发票违章实施奖励,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举报者有要求税务机关依法和依承诺实施奖励的权利。《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奖励进行具体规定,并将文件张贴在郑州市税务部门的办事大厅,将文件内容向社会广泛宣传。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有依法和依照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奖励的义务,原告马强作为举报人有要求被告依承诺实施奖励的权利。所以,本案被诉行为——被告发放领奖通知的行为,在性质上是行政奖励行为,法院依法受理是正确的。
  (三)行政奖励行为必须依法和依规定(或承诺)实施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定的条件、形式和程序实施行政奖励,在法律仅对行政奖励做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奖励进行具体规定并对外公布,那么,行政机关在实施奖励行为时,也应遵循该文件的规定。正如本案,虽然《发票管理办法》第六条仅对行政奖励做了原则性规定,但郑州市国家税务局据此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奖励进行具体规定,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举报发票违章案件经查实后,举报人每次可获奖励100~500元”、“消费者一次取得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数份发票(或违章发票)等,分次举报的,只可获得一次奖励”。本案被告郑州市管城国家税务局对原告马强举报十六家不同单位发票违章仅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判决撤销该奖励行为并责令被告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兑奖是正确的。


上一篇: 淮安市淮阴区国家税务局与淮安市禹益金属制品厂税务纠纷上诉案
下一篇: 志逸四海诉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案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