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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
时间:2015-04-01  来源:管理员

 

  与法院相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有两个特点:
  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仅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而且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对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对于这种处理途径,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没有起诉,但就赔偿问题向法院起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又认定不侵权,将导致生效的行政决定与法院判决的矛盾。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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