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一般规定
国锦资源
一般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
时间:2015-04-01  来源:管理员

 

  商标侵权行为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为前提。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处理;二是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主动查处。因此,如果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后并不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直接向法院起诉,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依法自行调查以后才能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55条所规定的职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四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上一篇: 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
下一篇: 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CBD商务中心建外SOHO15号楼1705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888-1709,010-58695830

主任咨询:13901217405 传真:010-58697678

版权所有 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304192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