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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救济
时间:2015-04-01  来源:管理员

  根据《商标法》第5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第45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当事人的起诉期限仅为15日,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3个月。同时,从字面上看,似乎排除了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问题的答复》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
  (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第五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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